【信息时间:2026-06-30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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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上派镇翡翠路桥下空间场地委托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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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5PHCQ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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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信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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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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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及报价时间 |
公告期:2026年6月30日始至2026年7月6日8:30止。 递交地点: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栋2楼3226室 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7月6日8:30-8:45,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递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7月6日8:45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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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营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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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上派镇翡翠路桥与望水路交叉口南侧。 2.标的权属情况:□有/☑无不动产权证,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运营标的房屋按现状运营,以实地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成交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4.运营房屋的用途为商业; 5.成交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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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 底价 |
5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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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 费及 履约 保证金支付 |
运营费每12个月支付一次,运营费递增情况为:第四年起每两年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于合同签订前支付委托方指定账户。本项目无运营装修期。履约保证金为不少于3个月,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成交人无违约责任后履约保证金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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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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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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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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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运营资产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运营该资产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运营资产,确认了运营资产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委托运营资产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运营期间,成交人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备拟入驻业态,征得委托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入驻。 (四)运营期内,运营房屋必须由成交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经营管理权。 (五)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资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六)运营期内,成交人对运营资产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运营资产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七)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八)《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资产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九)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污染及有碍周边小区环境的经营项目。 (十一)运营期内,成交人须服从小区物业日常管理。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委托运营合同》。 (十三)特别说明: 1.项目场地内所有原有国有公益性质设施设备(含篮球场、乒乓球场、羽毛球场、儿童娱乐设施、公共厕所、成品管理用房及配套原有附属设施)权属归国有,为场地固定公益配套设施。本次重新遴选运营单位后,新中标运营方必须完整保留上述所有原有公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造、挪用、损毁或私自处置,需全程保障设施完好、正常对外开放使用,持续维持场地公益服务功能,严格落实项目便民公益属性要求。 2.原运营方在此前运营周期内,自主投资新增的各类设施设备及改造装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吊顶、线路布设、新增配套器具、装饰改造、功能性加装设施等所有非原有国有配套设施),全部权属归原运营方所有。 3.若原运营方在本次公开遴选项目中未中标,其有权自行拆除、搬运、撤离自身新增的全部设施设备及加装改造物件,由此产生的拆除、清运、人工等所有费用由原运营方自行承担。新中标运营方对此无任何干涉、阻拦、索要权限,不得要求留存原运营方新增设施设备,不得向原运营方收取拆除、离场、清运等相关费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接场地或提出不合理诉求。 5.原运营方拆除新增设施过程中,需妥善操作,严禁损坏场地原有国有公益设施、地面、墙体、基础结构等固有配套,若造成国有资产损毁、场地破损,需按价赔偿并完成修复。 6为保障项目公益属性,运营方须严格遵守以下强制性运营管理规定 (1) .统一营业时间要求:项目实行常态化公益开放,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8:00,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关停、缩时闭场。 (2).人员在岗值守要求:运营时段内在岗人员不少于2人,周末、节假日及客流高峰期须酌情增配人员,保障场地秩序与安全。 (3).场地安全、保洁及运维费用管理:运营方全权负责场地全域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日常保洁及公共厕所运维,运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保洁耗材、运维等全部费用由运营方自行承担,须持续保持场地安全整洁。 (4).公益开放硬性要求:项目所有公共运动及休闲场地须免费对市民开放,运营方不得设置收费项目、变相收费或限制群众正常公益使用。 (5).运营活动报备审批要求:运营方开展宣传推广、文体活动、市集及各类群众性、经营性活动前,须提前编制方案报备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私自开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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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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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现场一次性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权人享有优先运营权。(原运营权人可以在确定了最高价的10分钟内决定是否行使其优先运营权,若确定行使,则需要签字盖章,原运营权人当天需带公章) 如产生1家合格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报价与运营底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方。 出现最高报价相同情况的处理: 如最高报价相同的意向方,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成交方) 8.最高竞买人放弃购买、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价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支付竞价款,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委托方可以按竞价由高至低排序依次确定其他竞买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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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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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上传的相关材料 |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上传格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或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影印件或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影印件或复印件; (如受让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竞价响应函(按规定格式递交见附件2)。 (三)法定代表人自己来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来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四)报价单(附件5) 注:1.以上所有材料须制作影印件或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述材料中,报价单须单独密封(需自行准备档案袋)、以及相关材料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手持一并提交。否则报价单不予接收。 2.意向方须于接受时间内,将报价单在未开封的状态下及相关材料送达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栋2楼3226竞价室,逾期送达不予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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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报价情形 |
1、未按照要求进行报价的; 2、未按照要求递交材料的; 3、未按照要求缴纳竞价保证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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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资料准备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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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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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https://www.fxggzy.cn/)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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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
1.(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2.5万元;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交易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竞价公告截止时间。 (2)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合肥肥西支行 开户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6232594999000548386 2.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在合同签订并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3.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经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6)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支付合同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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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2室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0551-6820710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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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中标(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单项向中标人(成交人)收取。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 2000 元。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 开户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79746801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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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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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转让标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fxggzy.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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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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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彭工; 联系电话:13637085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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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400-0099-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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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龚工,联系电话:0551-68207103(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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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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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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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 构 |
建筑面积(㎡) |
租 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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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派镇翡翠路桥下空间场地委托运营 |
一 |
/ |
7322 |
5 |
5 |
2.5 |
注:
交易保证金账号:6232594999000548386
保证金户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支行
注:转账附言需备注项目名称
附件2:
竞价响应函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为对《上派镇翡翠路桥下空间场地委托运营项目公告》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上派镇翡翠路桥下空间场地委托运营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文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4、我方确认并承诺,完全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的全部条款,若我方中标后有以下行为,可以报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经批准后取消我方受让资格并不退还我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限制我方在肥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投标并将中标标的收回另行处理: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受让条件的;
(3)未在成交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服务费的。
(5)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转让合同》的。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上派镇翡翠路桥下空间场地委托运营(项目编号:2025PHCQ338)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4:
原经营方优先权行使报价单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单位于2026年7月6日参与《上派镇翡翠路桥下空间场地委托运营》(项目编号:2025PHCQ338),并遵照该项目公告内条款和条件,是□/否□愿意接受以当前最高报价 元/年的成交价格。
原运营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上派镇翡翠路桥下空间场地委托运营报价单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 (意向方全称)遵照《上派镇翡翠路桥下空间场地委托运营》(项目编号:2025PHCQ338)的条款和条件,愿意以人民币
元/年(大写: 元/年)的价格参与竞价,并承诺于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确认书》。
意向方(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报价要求: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运营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密封包装。
附件6:
委 托 运 营 合 同
委 托 方 (甲方):合肥信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运 营 方 (乙方):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资产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
建筑面积:约 m²;使用用途 : 。
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委托运营期限
委托运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免运营费装修期: ;此期间仅免除运营费,本合同中关于运营期内甲方、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免运营费装修期期间同样适用。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大写)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在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运营期满后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运营费用、交纳时间
(一)第一年运营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二)乙方将运营费缴至指定的账号(收款单位:合肥信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302352009200128715;开户行:工行合肥肥西城西支行)。
(三)运营费每 年 为一期,按期支付,首期运营费须在乙方接收房屋前支付,之后乙方需在每期运营费到期之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先支付费用,后使用房屋。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后,应及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经乙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运营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5、甲乙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运营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产生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运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期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因追偿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并提供由运营费收取主体开具的合法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运营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
4、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运营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及承担各项费用,运营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生产安全,加强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护保养)、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负责合同期内消防安全,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运营资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运营范围内各商户关系、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乙方就上述关系发生纠纷,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甲方对上述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
7、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乙方仍应就第三人经营部分向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且乙方应对第三人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委托运营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提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委托运营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运营期内乙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高空跌落、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乙方员工或他人人身伤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详见附件)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现有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须完整移交给甲方,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因城市统一规划、开发、拆迁、改造需要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统一调配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收储该房屋、土地,作出决定用作抵押、融资等需要该房屋而必须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将该房屋出售而终止协议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归甲方所有,且不需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达 1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叁仟元整(¥ 30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运营期一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向乙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向乙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5%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两年以上提前解除合同的,向乙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日为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31日。在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运营费的余额部分和履约保证金(乙方预交运营费足以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下)退还乙方。
2、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乙方的装修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以甲方主张违约金年度之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运营期一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5%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两年以上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日为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31日。在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和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乙方预缴运营费的余额部分和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除须补交运营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2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标准补交逾期交房时间段内的占有使用费外,每逾期一天还应按2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逾期交房期间,运营房屋内物品视为乙方及第三人抛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处置所得费用(若有)扣减处置费后归乙方所有。凡出现本条规定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运营房屋进行断水断电处理。如因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清场、退还运营房屋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则甲方可就所有损失向乙方追偿,因追偿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乙方追讨。
7、运营期内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关于免运营费的相关约定不再执行,乙方需按照首年运营费标准补齐免费用期的运营费用。
8、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将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如因乙方拖欠运营费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运营期间如发生乙方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的情况,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运营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整体转让、出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运营费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3、运营费递增约定: 。
4、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及电梯使用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运营期内,乙方无条件配合业主单位及社区和物业搞好文明创建工作。
6、其它约定: 。
第十四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运营资产消防安全责任书》。运营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委托运营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合同签订地点:安徽省肥西县。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方(甲方)(盖章): 运营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