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08-20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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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派园A区樱花大道场地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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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6PHCQ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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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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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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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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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派园A区樱花大道; 2.标的权属情况:无不动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出租方以现状交付场地,意向承租方应提前查看场地,并就装修及改造问题向出租方咨询; 4.本次出租标的场地按现状出租,以实际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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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用途要求 |
1.标的物的用途为 餐饮、零售及文娱活动 ; 2.承租人使用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租人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租赁场地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该标的承租人存在违规用地或未经许可的建设行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违规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所有相关费用及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由以上原因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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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按季度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租期外),物业费500元/月。 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成交租金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终止且无 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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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及相关材料递交 时间 |
公告期:2026年8月20日始至2026年8月25日17:30止。 递交地点: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栋2楼开标3228室 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8月26日9:30-10:00,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递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8月26日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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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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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品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 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来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共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 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共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 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共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 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报名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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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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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标的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标的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场地租赁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承租人使用标的物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通行。 (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场地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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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方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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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现场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承租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1.项目负责人收到意向承租方递交的报价单后,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并现场宣读报价; 2.确认该报价后,项目负责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其他意向承租方是否愿意继续报价,如无意向承租方愿意继续报价,项目负责人当即宣布最高报价者为承租方(如最高报价相同,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方); 3.如有意向承租方表示愿意报价的,即属于竞价情形,项目负责人宣布转为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预承租方(如递交的报价单无效,则不得参与现场竞价)。项目负责人连续3次报出最高报价而没有人再报价,项目负责人宣布最高报价者为承租方,成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4.预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不可抵作价款,预承租方中途悔约,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未竞得意向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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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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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方须递交的报价单及相关材料 |
(一)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按附件4规定格式提交,内容填写完整)、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保证金汇款凭证; 6.承诺函(须按附件5规定格式提交,内容填写完整) 7.报价单(须按附件3规定格式提交,内容填写完整) (如承租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上述材料中,报价单须单独密封(需自行准备档案袋),以及相关材料须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手持一并提交。否则报价单不予接收。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加盖承租方公章,由法人递交(需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递交(手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不得由他人代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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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及相关材料的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签署 报价单须由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二、封装 意向承租方须将报价单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派园A区樱花大道场地租赁项目报价单”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签字),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方的名称(法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签字)、地址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2)。 三、数量 意向承租方须将报价单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包中(需自行准备档案袋),否则不予接受。 四、送达 意向承租方须于递交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将报价单在未开封的状态下及相关材料送达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栋2楼3228开标室,逾期送达不予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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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竞价保证金的支付及处置 (1)意向承租方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向我公司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支行;账号:6232594999000549921)。具体账号详见附件1中“交易保证金账号” (2)意向承租方在登记时须确认保证金已经到账,否则将影响登记,(为了确保意向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登记前到账,请各意向承租方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相关手续)。 (3)意向承租方缴纳竞价保证金必须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账号。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4)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名称与意向承租方名称必须一致。 (5)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意向承租方,报价单将不予接收。 (6)本公司将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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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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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栋2楼3217-1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企业承诺函、本人身份证;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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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方后,在合同签订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委托方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场地租赁合同》的。 (6)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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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栋2楼3215室,联系电话:0551-6882508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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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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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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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fxggzy.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方应主动上网查询。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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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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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马主任,联系电话: 13036074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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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洪 工,联系电话: 0551-68825087(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栋2楼3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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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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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标的外部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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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 构 |
建筑面积(㎡) |
租 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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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派园A区樱花大道场地租赁 |
1 |
/ |
2899.62 |
1 |
3.6 |
0.5 |
注:
交易保证金账号:6232594999000549921
保证金户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支行
注:转账附言需备注项目名称
附件2:报价单封面
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派园A区樱花大道场地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2026PHCQ413)
报价单
意向承租方名称:
意向承租方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签章(签字):
附件3:
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派园A区樱花大道场地租赁项目报价单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 (意向方全称)遵照《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派园A区樱花大道场地租赁项目公告》(项目编号:2026PHCQ413)的条款和条件,愿意以人民币 元/年(大写: 元/年)的价格承租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派园A区樱花大道场地,并承诺于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确认书》。
意向承租方(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报价要求: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报价单书写工整、清晰、准确、完整。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后按公告要求密封包装。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本公司员工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派园A区樱花大道场地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26PHCQ413)以本单位名义办理承租方登记、竞价、标的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附件5:
承 诺 函
致: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对贵方《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派园A区樱花大道场地租赁项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完全认同,遵照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并承诺,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公告及附件,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同意公告及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2、我方确认并承诺,完全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的全部条款,若我方中标后有以下行为,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可以报委托方处理,经批准后取消我方承租资格并不退还我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限制我方在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投标并将中标标的收回另行处理:
(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6)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服务费或签定《场地租赁合同》的;
3、我方确认并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承租方(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6:
场
地
租
赁
协
议
出 租 方(甲方): 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 租 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管理的场地等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租赁场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1.场地位置及面积:肥西县三河路与芮祠路交叉口东侧派园樱花大道,面积2899.62m²(详见附件1);
2.租赁场地的用途为:餐饮、零售及文娱活动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1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费用的支付
一、租金、物业费及水电费
场地年租金为 元/年(大写: 元整),物业费为500元/月,水电费有甲方代收,水费为4元/吨,电费为1.08元/度。
租金及物业费为季度预付,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首季度场地租金及物业费。若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的,乙方须按应缴费用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即按实际拖欠租金的自然天数计算直至向甲方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之日为止)。经甲方催缴超过30日未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收款账户为:
户 名: 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20010314379466600000019
二、保证金
1.在本合同签署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之和,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租赁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2.存在下述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以履约保证金向有关权利主体支付,由此造成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逾期未予补足的,每逾期一天承担应补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
三、承租条件
1.租赁场地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原公告所列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租赁价格。出租场地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2.租赁期内,出租场地必须由乙方本人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场地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3.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场地发生的水、电、物业、停车等相关费用。
4.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场地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政府规划或园区运营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而导致协议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场地租金并开具票据。
2.甲方按照现状提供场地以及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由乙方负责监管维护。
3.在租赁期内,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应为乙方承租场地提供正常使用的供电(提供现状配电箱)。
4.甲方应保证交付的场地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要求,对于场地出现质量问题,或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损耗,甲方有维修的义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租赁期内,甲方如以出售、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者部分变更租赁场地产权,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确需乙方搬离的,乙方须在接到搬离通知书15天内搬出房屋,未承租期间的房租,甲方按未承租时间将租金退还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城管、卫生、工商、税务等),承担相关费用与责任,并在获得每项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手续复印件交甲方备案。乙方自行处理好相邻关系,如因违反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或与相邻人产生纠纷而引起的损失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应全额赔偿。
2.乙方负责场地主体搭建(包括:场景门头、用水用电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3.乙方不得经营“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如因乙方产品(食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及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及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部赔偿。
4.乙方经营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5.乙方在经营期间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园区的统一经营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
6.于乙方营业人员违反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罚,不足部分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缴,如乙方拒不缴纳,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及场地租金费不再退还。
7.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损坏甲方的场地、设备、设施等,若造成园区公共设施、设备、建筑或任何商铺设施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购置成本赔偿。
8.租赁期间,如因突发事件、消防安全隐患、不可抗力等因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营业或调整其经营位置,乙方应配合,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
9.乙方装修前应提供效果图、平面图等,图纸应经过甲方审查,审查合格后,乙方方可施工。乙方施工不得影响甲方及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施工完成后,应通知甲方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10.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和更改经营品种,不得转让给他人经营。
11.协议解除后,乙方必须将场地恢复原样,经营区域内的物品及相关设施需在10日内清除完毕,逾期不清理或留有物品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利。
12.乙方逾期支付场地费、保证金及相关能源能耗等应缴费用的,每逾期一日,需按应付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3.乙方经营商户存在无照经营或者品质较差,且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撤场;
14.乙方存在用水用电等安全隐患,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撤场;
15.乙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相应凭证或服务单据。
1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或对房屋进行分租、转租,否则甲方有权无责收回房屋,且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17.乙方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在租赁场地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规用电行为,如因违规用电造成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8.若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承租场地甲方的各种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返还标准
1.乙方应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 十 日内返还租赁场地。乙方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日租金标准的1.5倍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2.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须在十日内将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清理完毕,并将场地清理干净后交还甲方。逾期所留物品视为遗弃物由甲方处置,处置费用和房屋保洁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拆除,但不得改变和损坏房屋的原有建筑结构及主体,不得对租赁场地造成任何损坏。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合同履行中如发生新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合同某一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2.双方约定,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扣除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该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的,或侵害甲方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乙方拖欠甲方各项费用时间累计超过30日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的;
(4)乙方未能按时缴纳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及责任的。
3.双方约定,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场地,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租赁场地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场地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导致场地无法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场地危及乙方安全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4)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场地导致乙方不能使用而解除的;
(5)租赁场地权属有争议导致乙方不能使用场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乙方承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赔偿:
(1)承租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损毁、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
2.如乙方违约,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及甲方损失外,所付租金不予退还,且不得主张装修损失;如甲方违约,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退还乙方未实际使用期间已交租金部分,并根据乙方提供的合理证明,承担乙方装修折旧后实际损失。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确认本合同可以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遇到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条件下,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约均免责,但必须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减小损失并提供证明,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订不受任何影响。
3.本合同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有效性。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双方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条执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内容)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责任书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派园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租赁协议之规定,为加强派园的安全生产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1、甲方责任:
(一)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入驻前向乙方交清工作环境和水、电、气等要害部位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四)及时向乙方企业负责人传达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示。
2、乙方责任:
(一)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乙方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派园管理规定,需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且采购并使用合规设施,乙方需服从甲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统一协调、管理。
(五)乙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所属员工,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以及相关证书,接受法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六)乙方需保持承租区域干净整洁,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区域的用途,不得占用非承租区域。
(七)乙方要严格规范用电、用水、用气,电线施工需经持证电工并按电力安装要求进行操作施工,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乱排污水,严禁在承租区域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八)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佩戴;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面的规定,做好不同季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全年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不少于两次。
(九)乙方负责所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验收、维保等事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十)不得在所承租区域内设置员工宿舍。
(十一)施工及作业场所需按规定设置照明、疏散等标志,并用围挡对施工区域进行隔离;如有施工车辆进出园区的,需提前向派园服务中心报备,经同意后方可驶入园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千米每小时,禁止在铺装道路以外区域行驶,如有损坏园区物资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现场指挥并负责安全保障。
(十二)乙方确保在承租区域配置相应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确保承租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三)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造成单位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含甲方房屋及附属设施)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担。
(十四)乙方为开展经营活动,对承租区域进行施工改造的,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需书面报甲方同意,对需报建设规划等部门的,需在得到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乙方对装修改造等工程完成验收并通过二次消防检验及取得其他运营资质后方可投入运营。
3、其他事项:
(一)甲方或甲方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工作现场及责任书落实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二)本责任书生效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